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鲁安发〔2021〕4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点穴式”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开展安全生产驻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驻点监管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业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派驻人员,对管理对象进行驻点监管。
二、驻点监管安排
(一)驻点监管时间。暂定为2年,分批次进行,每半年轮换一次。
(二)驻点监管方式。采取蹲守驻点和流动驻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驻点对象可根据风险、规模和日常监管等情况确定,必要时可进行动态调整。
(三)派驻单位及监管对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向化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等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公安厅组织向爆破作业企业、重点路段等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向“两客一危”重点道路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企业、港口客运站、城市轨道运营单位、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等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水利厅组织向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工地等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向渔港、农药生产企业等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向重点旅游景区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应急厅组织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企业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场所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省能源局组织向煤矿企业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山东海事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向重点水路客运企业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组织向发电企业派驻人员驻点监管。
其他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开展驻点监管工作。
三、驻点监管任务
(一)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培育企业安全文化。
(三)督促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风险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四)督促企业组织员工查找身边隐患,对发现隐患和对整改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五)对驻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派出单位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和指导本行业领域共同做好驻点监管工作。要抽调政治过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安全生产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干部进行驻点监管,每个驻点不少于2人;可组织相关单位、企业业务骨干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在驻点人员的统一组织下共同做好驻点监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派驻同一企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派出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驻点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驻人员安排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落实情况。驻点人员进驻到位后,要设置办公地点,日常化开展监管工作;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完成节点,至少每半月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驻点监管工作情况。
(三)选派人员要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派驻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相关工作。驻点期间,驻点人员待遇标准参照《省派“四进”攻坚工作有关费用报销和干部待遇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驻点人员党员超过3人以上的,可设立临时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一并参加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党务活动。驻点时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四)驻点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特别在组织大型集中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时要加强防护措施。
2021年2月28日前,省有关部门要确定驻点对象、派驻人员,全面开展驻点监管工作,并将驻点工作联系人、驻点对象及驻点人员名单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省有关部门驻点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田番臣,81792272,16653116560,
电子邮箱:sdyjzhc@shandong.cn
附:驻点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附:
驻点情况统计表
序号 | 部门单位 | 驻点企业名称 | 驻点企业所在地 | 驻点人员名单 | 驻点人员联系方式 |
潍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